?商標的在先權利人注銷后,是否還構成類似服務上在后申請的近似商標獲準注冊的權利障礙?引證商標的權利人注銷、吊銷。所謂引證商標,就是駁回您的商標時用來證明他人已在先申請和注冊了的與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這些商標能否為我所用呢?
公司注銷,是指當一個公司因宣告破產,被其它公司收購、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不續(xù)、或公司內部解散等原因,公司需要到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終止公司法人資格的過程。注銷后的公司無法再開展任何業(yè)務,也不能生成任何新的權利義務關系。
公司吊銷,是指一個公司因違法經營、連續(xù)停業(yè)、未按時辦理年審等原因而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吊銷之后,公司的主體資格仍然存在,但是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當及時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那么這種情況會對案件審理結果有怎樣的影響呢?商標圈小秘就帶你看幾個案例一起來學習一下~

A公司申請注冊商標過程中,因B公司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引證商標而被駁回。但據相關證據顯示B公司已經注銷,同時引證商標不存在轉讓申請信息。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引證商標目前仍為有效的注冊商標,但權利人B公司已經注銷,且引證商標目前處于無權利人使用狀態(tài),此時通常不會與訴爭商標造成混淆誤認,故引證商標不構成訴爭商標申請注冊的權利障礙。
C公司申請注冊商標時,因D公司擁有相同或近似的引證商標而被駁回,但證據顯示D公司已經被依法吊銷,且無其他權利人繼受,因此C公司認為引證商標不會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相關公眾不會將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相混淆。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D公司目前處于吊銷狀態(tài),但其尚未被注銷,仍為有效存在的法律主體,不能據此否定引證商標目前的效力狀態(tài)。引證商標仍為有效商標,仍構成訴爭商標獲準注冊的障礙。
商標的基本功能是通過使用發(fā)揮其識別和區(qū)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商標、商品或服務與商品或服務的生產者、經營者具有對應關系,相關公眾通過商標區(qū)分商品或服務來源。只有使用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進入流通領域,商標的識別功能才能發(fā)揮。如果商標注冊人已不存在,則該商標無法進入流通領域,該商標區(qū)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亦隨之喪失。因此,對于因商標權利人已不存在而喪失商標應有功能的商標而言,因其無法在市場上流通,則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將該商標與其他商標產生混淆、誤認,不能作為在先商標阻礙其他商標的注冊。
一般而言,如果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的注冊被認定為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情形可能性比較大。但有相反證據證明不可能產生混淆的,也能夠被作為例外情形處理,如引證商標的注冊人已被核準注銷且無權利繼受主體,在此情形下,雖然引證商標形式上仍然有效,但已不存在被使用的可能,既然引證商標不可能進行實際使用,就不存在兩件商標共存于市場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引證商標自然不能成為涉案商標獲準注冊的權利障礙。
若引證商標不造成在先障礙,申請人應該積極駁回復審,通過復審的形式,在最大程度上爭取商標注冊成功!
來源:商標圈